成都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發包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行為管理(二十三條措施)的通知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質監站、市安監站、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發包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行為管理,嚴防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等規定,我局制定了以下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要求
(一)督促總包單位按照要求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取費標準和合同等要求足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三)單獨發包的涉及安全生產作業的工程內容、檢驗檢測內容等,應與總包單位、單獨發包單位共同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誰發包、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協調、提醒、監督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將單獨發包的內容納入監理合同范疇。
(四)施工關鍵節點、節假日、汛期等重點時段,嚴格落實企業領導帶班和專人駐場值守制度,強化重點時段到崗履職管理。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搶工,杜絕為趕進度壓縮合理工期、忽視安全的做法。
(六)每月組織總包單位、監理單位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督促、組織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檢查總包單位、監理單位主要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二、總包單位要求
(七)督促分包單位按照要求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八)落實施工現場重大隱患辨識和動態清零,施工現場應建立臺賬備查。
(九)核查分包單位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管人員等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且證書在有效期內,杜絕無證或過期上崗。
(十)每周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隱患排查、安全措施落實等情況,對發現問題下達整改單并跟蹤閉環,強化報告獎勵機制應用,并在施工安全日志中詳細記錄。
(十一)督促分包單位足額配備安管人員;督促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納入實名制管理,及時掌握其進出、考勤等動態。
(十二)足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費,督促分包單位專款專用,保障安全防護用品、文明施工設施等投入到位。
三、分包單位要求
(十三)應按照要求為在崗人員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十四)項目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信息錄入實名制系統,按要求考勤。
(十五)企業負責人應定期到項目現場開展安全檢查,檢查情況應詳細記錄。
(十六)每日開展現場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并消除安全隱患、作業規范執行等情況,檢查記錄應詳細注明問題、整改措施及閉環結果,每周匯總上報總包單位。
(十七)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管人員等主要管理人員任職文件應及時向總包單位報備。
四、監理企業及項目監理機構要求
(十八)企業每季度對各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安全工作考核檢查,重點檢查分包單位資質審核情況、危大工程旁站巡視情況、監理通知單簽發及整改回復情況,考核檢查記錄留存于項目監理機構。
(十九)對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內容,項目監理機構應提請建設單位提供發包合同、安全管理協議(建設、總包、單獨發包單位三方簽訂的),以及其它監理工作依據;監理企業應將其納入項目監理體系,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開展安全旁站檢查。
(二十)項目監理機構應嚴格審核分包單位資質,以及主要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嚴禁上崗作業。對于分包單位資質、人員資質和配備數量不滿足要求的,不得進場施工。
(二十一)項目監理機構應認真審核危大工程施工方案,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或現場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與方案要求不符的,應下發《監理通知單》要求其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報告。
五、監管要求
(二十二)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質監站、市安監站應將上述21項安全生產行為納入施工現場檢查必檢內容并進行記錄,原則上應對每個項目每半年開展1次安全生產行為檢查(內容見附件),對發現存在問題的,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應依法依規采取信用扣分、停工整改、移送處罰等方式處置。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質監站、市安監站應定期將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報送至市住建局質安處。
(二十三)市住建局將對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質監站、市安監站監督檢查情況每年開展督促指導,對監督檢查不到位的,采取重點幫扶、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其加強監督管理;對反饋的突出問題、意見建議將定期組織研判、會商并及時修訂完善政策措施,不斷提升行業監管能力和水平。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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