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加強政府投資管理的相關政策,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原則、資金投向和方式等應符合《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依照《政府投資條例》和本辦法及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屬于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按照“誰出資、誰審批”的原則,由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投資概算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審批或核定。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審批或核定時,應征求同級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獲取作為唯一身份標識的項目代碼。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從項目建設必要性、發展規劃、相關規劃、產業政策符合性等方面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并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辦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從技術經濟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招標方案合規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編制投資概算,達到國家及省規定的深度,且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時,應當按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從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及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范等方面對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發展改革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向項目單位出具批復文件,批復文件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時,原則上堅持先評估、后決策,委托具有相應資信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評議等進行咨詢評估。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評估費用由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承擔,中介機構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中介機構與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的中介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中介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列入國家和省相關規劃的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范圍的,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二)對于總投資較小的項目,部分建設內容單一、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范圍的,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以及設備更新等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合并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五)國家及省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對沒有依法合規資金來源的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實施。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儲備情況和年度工作任務,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報請同級黨委審定。其中,發展改革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項目計劃。部分工作基礎較好的地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政府投資能力等,探索編制全口徑政府投資計劃,更好統籌政府投資需求和能力。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績效目標、資金安排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編制完成后,應當及時下達,同時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未列入投資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實施、不得進入招標投標程序。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實施中,可根據實際需要由計劃編制部門按規定程序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未納入年度計劃和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理建設制度,鼓勵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項目法人和建設地點變更、建設規模超過原初步設計批復規模10%以上的、建設內容作較大調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涉及資金調整的,審批部門應當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必須事前按規定程序向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調整投資概算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文件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信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
(五)投資資金籌措方案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在線平臺等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于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項目進度情況,不再要求項目單位填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規定嚴格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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