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改委: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壓實招標人主體責任,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和招標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的通知》(發改法規〔2025〕13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等文件精神,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相關部門起草了《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2月5日至3月7日。相關意見建議請通過在線填報、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反饋至省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處。單位反饋意見,請注明單位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個人反饋意見,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樓云;聯系電話:0571-87052924;
電子郵箱:fgwggzyc@126.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2月5日
附件: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
浙江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的通知》(發改法規〔2025〕135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構建規范有序招標投標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17號)等文件精神,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投資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面領導,全面壓實招標人主體責任,規范國有投資工程建設和招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浙江省各級國有投資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項目適用本辦法。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總體要求】招標人對國有投資工程建設和招標行為負總責。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加強項目全過程全鏈條管理,提高國有投資效益,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等應當按職責指導督促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國有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綜合指導協調。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集體決策】招標人黨組(黨委)應當切實履行招標人主體責任,將項目建設納入“三重一大”議事決策內容,嚴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決策,強化對項目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
招標人沒有黨組(黨委)的,參照執行。(余同)
第五條【責任分工】招標人應當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建立項目建設領導機構、承辦機構,制定出臺項目建設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完善工作統籌協調調度機制,形成招標單位主要領導負“第一責任人責任”、分管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承辦機構負“直接工作責任”(具體負責項目建設開展)的工作體系、責任體系。
第六條【具體職責】招標人的承辦機構是項目建設的執行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項目建設直接責任,嚴格執行落實項目建設領導機構各項決策,負責做好項目報審、招標、建設、驗收和信息錄入、資料歸檔等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工作。
第七條【權責清單】招標人應當制定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權責清單,對承辦機構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厘清各崗位管理界面與職權,實行關鍵崗位質量安全責任制度,確保崗責對應、權責清晰、失職追責,探索建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績效評價機制。
第八條【隊伍建設】招標人應加強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培訓教育與考核,實行廉潔承諾制,在標前、標中、標后等各環節全鏈條要開展常態化提醒、針對性警示教育,提升專業能力與責任意識、廉潔意識。
第三章 責任內容
第九條【嚴格強制招標】招標人應當按照依法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開展招標活動,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不得以肢解發包、化整為零、招小送大、未按規定設定暫估價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技術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十條【前期管理】招標人應當加強項目招標前期管理,確立工程數量和技術要求、關鍵節點、工期、驗收標準,明確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等內容,確保招標標的完整準確,防止因設計缺陷、漏項、驗收標準不確定等導致項目重大變更、國有資產投資規模失控等。
第十一條【選擇招標代理】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依法依規選擇合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優先選擇信用良好、專業能力強的代理機構,確保招標代理機構具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招標人應當在代理合同中明確委托范圍、招標代理費用、權限、期限、項目負責人、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嚴格約束招標代理行為。
第十二條【規范招標文件編制】招標人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對于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認真組織審查并按要求公示,對行業監管部門指出、大數據預警提示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確保招標文件合法合規合理,符合項目實際需求。
第十三條【招標文件公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前將擬發布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潛在投標人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
對于公示期間潛在投標人和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招標人應逐條審核并說明采納與否依據、理由。
第十四條【公平競爭審查】招標人應當按照統一大市場建設相關要求,嚴格落實招標投標“七個不準”,在公開發布招標文件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書面審查結論應當作為招標文件附件同步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審查情況應當納入項目招標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組建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應當合理設置評標專業條件,抽取評標專家,依法依規組建評標委員會。
招標人應規范建立“招標人代表專家庫”,選派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作為招標人代表,并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招標前在庫中隨機抽取招標人代表。
招標人代表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潛在投標人、評標專家或相關利害關系人,嚴禁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傾向性、導向性或暗示性言論,干擾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公正評標。
第十六條【開標評標】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組織開標、評標,在中標候選人公示發布前及時處置行業監管部門指出或大數據預警提示的問題,發現符合否決投標情形的,及時向評標委員會反映;發現評標專家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和標準評標的,應當及時提醒、勸阻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評標報告審查】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對評標結果進行復核。
招標人發現評標存在錯誤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評標的,應當要求評標委員會及時進行糾正,并將有關情況報行業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實質性審查】招標人應當結合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投訴、舉報等情況,在定標前對中標候選人是否實質性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審查。
招標人發現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認為可能影響履約能力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依法審查確認。
中標結果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第十九條【規范定標行為】招標人采取評定分離方式招標的應當制定定標方案,明確定標的時間、地點、人員、規則、流程和應急處理預案、紀律要求等事項,相關資料應納入招投標檔案管理,妥善存檔備查。
定標過程可邀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采取搖號定標的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公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異議、投訴】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異議、投訴的途徑,在法定時限內處理、答復異議事項,不得故意拖延、敷衍。
出現投訴舉報的,招標人應當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履約管理】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履約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項目人員、質量、安全、進度等事項的管理,緊盯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等重點人員是否與中標承諾一致,緊盯工程分包、材料供應、勞務協作等重要事項是否與中標承諾一致,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嚴格按照合同履約,如實提供工程分包商、材料物資供應商、竣工結算等數據、資料,防止中標人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現場管理】招標人對工程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
招標人承辦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工程項目建設直接責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項目建設現場管理,督促關鍵人員到崗履職,落實崗位責任、規范人員變更;
(二)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設計和規范施工,嚴格落實各方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三)加強工程建設管理,發現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四)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項目施工現場信息化監督,非涉密項目需在施工現場設置二維碼,向社會全面公開項目建設信息、分包信息、主要管理人員信息、業主單位信息等,主動接受群眾監督,推進項目建設陽光公開;
(五)加強其他事項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程變更】招標人應當嚴控變更設計被動增加投資,規范變更審批程序。
項目變更簽批簽證時,招標人應當加強對照設計文件和合同審核把關,非必要不得變更設計,不得隨意提高標準和變更設計增加造價。
工程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招標人應當召開黨組(黨委)會議集體研究決策。并按照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支付結算】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保障施工環境,落實建設資金,履行合同義務,及時按合同條款計量支付工程進度款,防止發生工程資金被挪用、農民工工資拖延發放等問題。
第二十五條【竣工驗收】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竣工報告后,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各行業部門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信息公開】招標人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示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開標記錄、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告、合同訂立、終止或暫停等招投標信息,并按照規定及時在行業監管系統中錄入工程項目分包、變更、中止以及合同履行和解除、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和工程內容、質量、進度、安全等履約驗收、價款結算等履約信息。
第二十七條【檔案管理】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電子文件歸檔規范》(DAT 103-2024)規定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歸檔項目相關資料,確保檔案資料齊全、完整,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者擅自銷毀招標檔案。
第二十八條【內部監督】招標人應加強項目風險和廉潔風險防控,充分應用跟蹤審計等工作機制,強化內部監督,提升監督的科學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數字監管】招標人應積極配合行政監督部門開展數字化監管工作,按要求如實完整準確填報項目建設各方主體、工程分包商、材料物資供應商、進度款支付、工程變更、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和工程內容、質量、進度、安全等履約驗收、完工結算等數據,主動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線上線下監督。
第四章 監督追責
第三十條【招標人內部監督】招標人應當將本單位招投標相關議事決策、內部監督機制運行、項目管理實施等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單位年度工作報告和個人履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招標人內部紀檢、審計、財會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上級監督】招標人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著力發現和解決主體責任不明確、不全面、不落實的問題,依規依紀依法實施追責問責。
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中,應當注重發揮黨員、干部、基層黨組織和群眾、新聞媒體等的作用,推動形成監督合力。
國有企業組織招標和參與投標的,應當納入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從嚴管理。
第三十二條【行政監管部門監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招標人工程建設標前標中標后全鏈條監管,探索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監管手段,嚴格線索處置閉環管理,加強行刑紀銜接,提升監管質效。
第三十三條【記錄和報告】招標人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該按照《浙江省關于禁止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若干規定》《領導干部接到請托事項記錄報備制度(試行)》等規定要求,及時記錄、如實報告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情況。
第三十四條【問責情形】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履行招標人第一責任人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直接工作責任不擔當、不作為;
(二)出現國有資金重大流失;
(三)造成工程嚴重延宕、爛尾、項目建設失敗;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五)不按本辦法要求開展相關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一案雙查】國有投資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發生嚴重腐敗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在查辦案件的同時,對招標人黨組(黨委)履行主體責任、招標人承辦機構履行直接責任、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監管責任情況同步開展調查,發現失職失責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本辦法由省紀委省監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七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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