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建廳: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鄉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我廳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修訂起草了《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經2026年1月13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6年1月14日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6號)《甘肅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25〕5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行業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監督以及評標專家的選聘、抽取、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庫,是指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和區域專家庫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行業評標專家庫。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經省、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統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聘任并納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行業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以獨立身份為招標人提供評標服務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管理并組織制定配套管理制度,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行業評標專家庫,承擔專家庫日常管理職責。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配合發展改革部門,管理使用所轄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行業評標專家庫,承擔本區域專家庫日常管理職責,及時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備有關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結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評標專家的現場履職行為評價,對專家進行考核管理。
第五條 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信息應嚴格保密,除依法依規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和日常管理維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修改、導出相關信息數據。
第二章 專家準入
第六條 申請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業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具備參加評標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
(六)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同等專業水平”是指:1.取得國家相關注冊職業資格(職業資格分一、二級別的須取得一級注冊證書);2.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滿8年并取得國家二級注冊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評標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專業人員入選評標專家庫,實行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申請書;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者退休前原單位的推薦書;
(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關于入庫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職的書面承諾;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評標專家征集入庫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發布征集通知,明確征集條件、時間、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等。
(二)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個人信息、評標專業等,按通知要求在線上或線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單位推薦。申請人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退休前原單位出具的推薦書并加蓋公章,推薦單位應當認真核對申請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
(四)資格審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審核,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審核過程及結果應當全程記錄并存檔備查。
(五)測試評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審核合格人員組織測試或者評估。
(六)專家入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專業人員的入庫申請材料和測試、評估情況,確定參加評標的專業類別,將合格的申請人名單推送至各級綜合評標專家庫,聘用入庫。
第十條 申請人和推薦單位對所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3年,聘期屆滿自動解除聘任關系。評標專家可以在聘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續聘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入庫標準進行審核,決定是否繼續聘任。
第三章 評標專家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填報并及時更新個人基本信息,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動提出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和評標現場秩序;
(四)參加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與考核;
(五)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六)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按規定程序復核、糾正評標報告中的錯誤;
(七)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向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其回避,并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對評標行為終身負責,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關系等免于追責。
第四章 專家抽取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抽取端設在全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專家網絡自助抽取系統中,為招標人、招標人授權代表、招標代理機構抽取評標專家提供服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依規對評標專家抽取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名單確定后,發生評標專家不能到場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況的,由網絡自助抽取系統記錄原因,并進行補抽。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抽取由系統隨機完成,一般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遠程異地評標的評標專家抽取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五章 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并永久保存評標專家電子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基本信息和參加評標、教育培訓、履職考核的情況,并進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定期反饋的評標專家現場行為記錄和履職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評標專家進行教育培訓及年度考核,每年組織招標投標有關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電子化評標技能等方面培訓,并開展廉潔教育。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教育培訓情況開展考試,考試結果納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根據《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信用評價規則(試行)》,一個周期內專家信用評價低于70分的;
(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評標辦法或法律法規規定客觀公正評標的
(三)不協助、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復核評標結果的
(四)不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調查的
(五)不參加年度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
(六)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變更,導致應回避而未回避影響評標評審的。
第二十五條 年度履職考核結論應當通知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申訴。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0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并作出答復。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結論、在庫年限、參加評標頻次等開展履職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抽取頻次、設置抽取間隔期,防范評標專家履職風險。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年度履職考核不合格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應與其解除聘任關系,調整出庫并通報入庫推薦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于入庫后不再具備本辦法六條規定的條件,不再符合入庫具體標準,或者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評標專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30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推薦單位報備,由推薦單位向組建評標專家庫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交審核。評標專家離職或死亡的,推薦單位應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備。
第三十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自愿退出專家庫的,應當向向組建評標專家庫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停止抽取該評標專家參加評標,在10日內與其解除聘任關系,并調整出庫。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其他違規情形的,按照《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4年第26號令)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評標專家的處理決定,應當及時通過各級政府網站或者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評標專家管理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甘建規范〔20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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